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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统计局关于印发《芜湖市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1-04 09:52来源:芜湖市统计局作者:法规教育科浏览次数:

各县、区统计局,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经济开发区经济(贸易)发展局,市局各科室、普查中心:

   《芜湖市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88 16 日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芜湖市统计局

                      2018816

(此件依申请公开)


芜湖市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和省《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有效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规范统计违法行为举报工作,根据《安徽省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计违法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统计调查对象、统计人员、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负责人在执行《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方面存在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对统计违法举报的受理、核实和处理。

第四条 举报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及时的原则。本局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举报承办部门应当对举报线索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办理。

   第二章  举报渠道

第五条 芜湖市统计局设立统计违法举报电话、网络专栏、电子邮箱等举报渠道。

第六条 芜湖市统计局通过以下方式公布举报渠道:

(一)芜湖市统计信息网、统计微博、微信平台;

(二)举报人也可以采用书信、走访等形式举报。

   第三章  举报受理

第七条 芜湖市统计局执法监督局(以下简称执法监督局)负责受理各类统计违法举报,承接国家、省统计局及本级有关部门移交的统计违法举报事项。

第八条 执法监督局应当建立健全举报登记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工作时间受理渠道畅通,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填写举报信息登记表,记录举报人信息、举报时间、举报渠道、举报事项及其涉及地区等相关信息。匿名举报的应当予以标明;

(二)电话举报的,应当填写电话记录单,必要时可以录音,并根据情况建议举报人提供书面材料;接到通过网络专栏、电子邮件举报的,应当保证举报材料的完整;接到来信举报的,应当逐件拆阅,妥善管理;

(三)及时梳理举报线索,3个工作日内形成初审意见。

第九条 执法监督局对收到的举报进行初审后,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举报,由执法监督局依法受理;

(二)举报事项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但不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由执法监督局转交有关职能科室办理;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局职责和管辖范围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

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一)举报事项不明确或者被举报对象不确定的;

(二)举报事项已得到处理,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且未提出实质性新线索的;

(三)举报事项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办理时限内,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的;

(四)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第四章  举报核实

第十条 执法监督局采取下列方式对举报进行核实:

(一)组成检查组赴现场核查;

(二)转交县区统计机构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 执法监督局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各专业掌握的数据报送情况对举报事项进行审查,认为举报事实清楚、违法情节严重的,经芜湖市统计局领导批准立案查处。

第十二条 对于举报事实比较清楚、违法情节较重的,由执法监督局组成检查组进行现场核查。国家、省统计局转交的举报案件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举报事项,经芜湖市统计局领导批准后,由执法监督局组成检查组赴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 对于直接审查难以判断,不宜直接进行现场核查的,以及举报事项中仅涉及统计调查对象违反《统计法》第四十一条有关规定的,由执法监督局转交县区统计机构核实。

                          第五章  举报处理

第十四条 对经批准立案或经检查组现场核查属实,由执法监督局按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对执法监督局直接核查的举报,违法情节严重的或者违法情节较重的,经局领导批准后,执法监督局立案查处;违法情节较轻的,由县区统计机构立案查处。

第十六条 国家、省统计局移交的举报事项,核查情况及初步处理意见报报经国家、省统计局审核同意后,由执法监督局处理。

第十七条 对转交县区统计机构核实的举报,由执法监督局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要求县区统计机构及时报告核查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审核同意后由县区统计机构处理;

(二)要求县区统计机构及时报告核查和处理情况;

(三)转交县区统计机构自行核查处理。

第十八条 执法监督局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举报材料和办理过程中收集、形成的有关材料,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 举报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对于复杂疑难的投诉举报,需要继续延长办理期限的,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举报人在举报办理过程中对办理进展情况进行咨询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

第二十条 对于实名举报并且留有联系方式的,经查实后确实存在统计违法行为,执法监督局应当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 承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举报办理情况进行回访,听取投诉举报人意见和建议,并记录回访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统计机构可以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芜湖市统计局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芜湖市统计局                             2018816印发  

 芜统〔2018〕50号(印发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芜统〔2018〕50号(印发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