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市直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芜湖市市直党政机关(以下称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节约会议费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5〕61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是指由市财政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宾馆饭店或专业会议场所作为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场所(以下称会议定点场所)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党政机关举办的会议,除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召开外,应当优先采用价格低于会议分项定额标准的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作为会议场所。确需在社会宾馆、饭店举办的会议,一律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
第四条 会议定点场所原则上由市财政局在本区域内(含所辖县、区)进行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并在全市范围内实行资源共享、各级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共同使用,执行统一的会议定点场所目录和最高限价。各县、区财政局在不超过中标价格的前提下,可以直接使用市级招标成果,作为本区域会议定点场所,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另行组织采购。
第五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到芜湖市以外地区举办会议的,须选择当地定点场所,执行统一的会议定点场所目录和统一招标的协议价格。
第二章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的确定
第六条 会议定点宾馆饭店应当具备保证会议所需要的住宿房间、会议室、餐厅以及相关设施。专业会议场所应当具备会议所需要的会议室等相关设施。
第七条 确定会议定点场所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数量适当。会议定点场所的数量以能满足党政机关会议需要为宜。
(二)布局合理。会议定点场所的分布要合理,交通便利。
(三)档次适中。兼顾不同地区和不同级别党政机关会议的需要,确定不同档次的会议定点场所。
(四)价格优惠。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对会议的收费给予优惠。
(五)公开公平。对各类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等应执行公开、统一的政府采购标准。
第八条 会议定点场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政府采购价格为会议综合报价的最高限价,党政机关可在此价格范围内与定点场所签订具体实施价格。
第九条 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的内容包括住宿房间价格、会议室租金和伙食费等。住宿房间价格按标准间、单人间和普通套房三种类型确定。会议室租金按照大会议室、中会议室、小会议室三种类型确定。伙食费标准按照每人每天确定或明细到单餐。
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控制价格由市财政局按照不高于本地区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标准确定。
第十条 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宾馆饭店、专业会议场所可以参加会议定点场所招投标。
党政机关驻外地的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可以参加所在地的会议定点场所招投标。
第十一条 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会议定点场所后,与会议定点场所签订协议书,并督促会议定点场所在规定时间内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上注册。
第三章会议定点场所的变动调整
第十三条 会议定点场所实行动态管理,两年调整一次。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财政局可以对会议定点场所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协议期满后,对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续约条件的,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本轮次的会议定点场所可以续签下一轮次的协议,继续保留会议定点场所资格;也可自愿退出,会议定点场所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六条 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不得擅自提高协议价格。
第十七条 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由于名称、法人代表等信息发生变动的,由会议定点场所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重新注册。
第十八条 协议期内会议定点场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会议定点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办理注销:
(一)由于会议定点场所服务功能发生变化,不能满足协议要求的;
(二)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会议定点场所无法正常经营的;
(三)由于其他情况导致会议定点场所无法正常经营的。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本地区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工作,设立投诉电话,受理对会议定点场所的投诉,对投诉进行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为会议定点场所日常监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会议定点场所注册登记,并予以审核;牵头对会议定点场所进行定期检查;对定点场所的违规行为予以查处和纠正。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在会议定点场所举办会议应当严格执行定点协议,不得要求会议定点场所虚报会议天数、人数、开具虚假发票等。未按定点管理要求召开会议的,不得支付会议有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会议定点场所有权拒绝党政机关提出的超出协议的服务项目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 会议定点场所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调查属实,由市财政局根据情节采取书面警告、取消会议定点场所资格、不得参加下一轮次的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的处罚措施: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待党政机关会议的;
(二)超过协议价格收取费用或采取减少服务项目等降低服务质量的;
(三)提供虚假发票的;
(四)未按规定提供发票、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的;
(五)不配合、甚至干扰阻挠财政部门正常核查工作的;
(六)违反协议规定的其他事项的。
第二十四条 会议定点场所在协议期内未经批准单方面终止履行协议或因违法经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等规定取消其会议定点场所资格,并不得参与下一次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其他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