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劳务派遣的现状与建议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和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化,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的用工形式在我国劳动力市场实践过程中出现的,其用工机制随着实践的深入逐步发展和成熟起来。劳务派遣是指由专门的劳务派遣机构通过将员工派送到用人单位工作的方式进行的劳务活动。劳务派遣在拓宽就业渠道,缓解就业矛盾,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弊端。
一、劳务派遣用工发展迅速 用工广泛遍布各行业
1、劳务派遣用工发展迅速
到2009年末,全市劳务派遣机构已达 71 家,其中隶属于市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务派遣机构有1家,社会力量开办的有70 家。2009年全市城镇劳动工资年报数据显示,全市城镇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为8013人,企业有7145人,占89.2%;事业机关为868人,合计仅占10.8%。从登记类型看,国有经济为1861人,占23.2 %;其他经济为6152人,占76.8 %。
2、劳务派遣用工遍布众多行业
劳务派遣用工分布的行业十分广泛,从全市城镇单位19个行业门类来看,有12个行业门类使用了劳务派遣工。在邮政、建筑业、电信、金融服务等部分行业,劳务派遣工承担着企业重要岗位,成为生产的骨干力量。2009年,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居首位,为2250人,占职工总数的 28.1%;其次为建筑业1932人,占 24.1%;再次为金融业1157人,占14.4 %。
3、劳务派遣工平均报酬较低。
2009年,劳务派遣工年平均报酬为20058元,低于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其中:国有单位劳务派遣工年平均报酬为15743元;其他单位为21460元。
在12类行业中,劳务派遣人均工资水平列前3位的行业依次为: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26681元),金融业(26238元),建筑业(22740元)。
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灵活 适时解决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短缺的矛盾
根据我们到铁通、移动、 电信等公司的部门调研了解到:2009年中国铁路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在岗职工为152人,劳务派遣用工52人,占从业人员25.5%;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在岗职工为150人,劳务派遣用工304人,占从业人员66.96%;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在岗职工为444人,劳务派遣用工406人,占从业人员47.76%。
从上述情况看,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的用工形式逐渐被用人单位所接受,并与此同时随着经济日益发展而发展,劳务派遣有以下几点优势又将加速推动该用工形式越来越易被人们所接受。其优势在于:
一是可以降低用人成本支出。用人单位在核算租赁劳务的总支出时,主要以岗位效益,劳动力市场价格来确定工资和福利待遇等。在相同岗位上使用租赁劳务的支出成本比在编员工的支出大为降低的情况下,且租赁劳务具有用工灵活,可随时雇用合格的劳动力的特点。企业会优先选择租赁劳务。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为例,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可以降低用人成本30%-40%左右。
二是人力资源管理更加便捷。劳务派遣可以把档案管理、社保缴纳、劳动争议处理等大量事务性工作外包,由劳务派遣机构提供专业化的服务,这样大大减少了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花费的人力、物力、财力等综合成本。劳动协议期满,与劳动派遣公司的合同终止,是否继续,主要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以在增加业务时增加人员,在业务减少时减少人员,用人机制十分灵活。
三是可以减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资纠纷。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人事政策指导下,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是一种有偿使用关系。这样,用人单位可避免直接与被聘用人员在劳动关系上的纠纷。
总之,在采取劳务派遣这种新型的用人方式后,能最大限度净化用工的管理职能,使企业内部用工管理逐步走向社会化,能够集中精力参与市场竞争,理顺了劳动关系,规范了用工行为,用工单位和劳动人员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务关系。
三、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的弊端及建议
由于劳务派遣用工是新出现的事物,在发挥积极作用推动就业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弊端:
从劳务人员看,由于劳务派遣是招聘与用人相分离,即劳务派遣机构“招人不用人”,而用工单位“用人不招人”。被派遣到用工单位的劳务人员缺乏归属感,容易出现责任心不强、缺乏长远打算问题。部分劳务人员与用工单位职工一起工作时,存在的同工不同酬现象,也容易影响工作积极性。以移动公司为例,在市场营销、集团客户、网络技术、综合行政等每一个部门都有大量的劳务派遣员工,正式工与社会化员工的比例约为1比3左右;一个正式员工的工资奖金加上住房公积金,是一个和他做一样工作的劳务派遣员工的3倍左右。
从用工单位看,由于用工单位的人员需求不同行业、职业种类繁多,给劳务派遣机构在用工选拔、培训和管理方面造成一定的困难,员工素质难以保证。有些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把单位内部长期固定的正常劳动岗位,转为“劳务派遣”岗位。用人单位与劳务公司合作,劳动者还是那些劳动者,却被转变为由劳务公司派遣,该种用工形式使劳动者收入大幅降低,虽降低了经营企业成本,但容易造成新的劳资矛盾。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提出三点建议:
一是政府各有关管理部门应积极引导劳务派遣企业的发展。要注重培养提升劳务派遣人员的整体素质,为其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协调好劳务派遣机构、用工单位、劳动者三方的利益。
二是认真贯彻执行新《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加大宣传的力度,让劳务派遣和用工单位在法律框架内履行义务和职责,把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等劳动力资源组织起来开展创业和就业行动,为扩大就业创造广阔的空间,同时让劳务人员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是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的行为。应通过立法强化对劳务派遣行为的确定、约束、制裁、处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在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