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全面了解和反映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等国民经济行业调查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规划、进行经济管理与调控提供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二、统计范围及调查单位确定
统计范围: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及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等国民经济行业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以及工业生产者价格统计调查样本法人单位。确定以上法人单位的标准为:
1.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2.有资质的建筑业:有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3.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
4.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
5.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6.规模以上服务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和其他房地产业等行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7.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未纳入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且在报告期内有计划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投资项目的法人单位。
8.工业生产者价格统计调查:工业样本法人单位。
三、统计内容
调查单位基本情况、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能源和水消费、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活动、信息化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四、统计原则
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和工业生产者价格统计调查样本法人单位按照在地原则进行统计;有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按照注册地原则进行统计。
五、数据采集
1.调查单位采取联网直报方式,严格按照本制度分行业报表规定的调查内容、上报时间独立自行报送数据,具体要求详见分行业报表。
2.本制度采用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编码,统计机构和调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自行更改。
3.按照《统计法》的要求,为保障源头数据质量,做到数出有据,调查单位应该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和归档等管理制度。
4.本制度分行业报表中所有指标数据原则上按月(季)度日历天数统计上报。
六、数据处理
在数据处理软件中各级统计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分级、分专业审核、验收和汇总的方式进行数据处理,具体要求详见分行业报表。
七、数据发布
根据数据调查频率,按月度、季度、半年、年度等频率通过国家统计局外网、新闻发布会、统计公报、统计年鉴或其他统计资料等形式对公众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