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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调查制度

发布日期:2024-07-24 09:09来源:芜湖市统计局浏览次数:

调查目的

生猪等畜禽产品是人民群众的重要消费品,生猪等畜禽市场的运行情况直接关系到百姓的切身利益。准确了解生猪等畜禽屠宰环节和肉品流通环节的相关信息,对促进生猪等畜禽生产、流通、稳定市场供应有着重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农业农村部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

本制度数据来源为生猪等畜禽屠宰企业,样本企业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推荐,并经农业农村部审核同意。样本企业涉及畜禽屠宰行业,并在所有制、地域、规模等方面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

三、调查内容

屠宰企业工商注册信息、企业的生产加工能力、年度财务数据、活畜或活禽的收购价格、白条肉(禽)销售价格以及屠宰量、无害化处理量和库存量等屠宰相关指标。

四、调查方法

生猪等畜禽屠宰企业屠宰情况实行重点调查和全面调查相结合方式,对生猪等畜禽屠宰企业综合情况实行全面调查。

五、组织实施

生猪等畜禽屠宰企业原则上通过登录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或相关微信小程序等报送数据,经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明确地市级和(或)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数据审核工作要求。不具备网上报送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上报数据,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完成上报工作。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审核发布统计数据。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负责统计数据的汇总、分析和审核。

六、统计资料公布与统计信息共享

通过中国政府网、中央电视台农业频道等媒体向社会发布周白条肉平均出厂价格、月生猪屠宰量等信息。经批准对外发布的数据,可通过邮件、传真等形式与相关政府部门共享,共享信息内容由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具体负责,共享责任人为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主管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工作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