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专题专栏 > 统计词典 > 统计知识

什么是普查

发布日期:2023-10-25 15:05来源:国家统计局浏览次数:

普查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为全面准确地了解某项重大国情国力状况,针对某类统计总体的全体单位,按照统一的普查方案和工作流程,在统一的标准时点,组织开展的大规模、一次性的全面调查。按照普查的组织实施主体,我国普查的种类既包括政府统计的周期性普查,也包括部门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的专项普查,如原环境保护部开展的全国污染源普查,原文化部开展的全国文物普查等。本文主要阐述我国政府统计的周期性普查。

 

我国的三项重大国情国力周期性普查分别是经济普查、农业普查和人口普查。三大普查都是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普查的作用

 

我国的三大普查主要用于搜集重大国情国力资料,为国家及地区制定长期规划、重大决策提供翔实的统计资料。普查为各类常规统计调查提供基准数据、基本抽样框和单位字典库,是我国政府统计调查体系的基础。如通过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名录库资料是统计部门开展抽样调查的基础。相比其他调查形式,普查更能掌握大量、详细、全面的统计资料。

 

二、普查的特点

 

普查是一种全面调查。通过这种方法所得的资料较为系统、全面、稳定、可靠, 有利于积累资料,并进行动态对比分析。由于普查资料的来源建立在普查对象各种原始记录的基础上,因此,不仅可满足国家宏观管理的需要,各级政府部门也能获得管辖范围内的相关资料,了解本地区、本部门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基层单位也可利用普查资料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但普查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较长,且由于中间环节多,易受干扰,对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的要求较高。此外,普查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组织工作繁琐,操作流程繁杂, 承担任务繁重。

 

三、周期性普查的形成

 

1993 年前,我国的普查工作尚处于摸索和经验积累时期,普查范围不统一,普查内容不配套,资料没有连续性和可比性。其间,政府统计部门开展了两次工业普查(1950、1985)、四次人口普查(1953、1964、1982、1990)和一次第三产业普查(1993)。

 

1994 年 7 月 20 日,国务院正式批转了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国家普查制度改革统计调查体系的请示》(国发〔1994〕42 号),要求实行周期性普查制度。普查项目包括:人口、工业、农业、第三产业和基本统计单位等。其中,人口普查、第三产业普查、工业普查、农业普查每 10 年进行一次,分别在逢 0、3、5、7 的年份实施。基本统计单位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逢 1、6 的年份实施。

 

2003 年 8 月 11 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的通知》(国统字〔2003〕44 号)。将全国第三产业普查、全国工业普查和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合并为经济普查,并将建筑业纳入普查内容,在 2004 年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此后的经济普查每10 年进行两次,分别在逢 3、逢 8 的年份实施。同时,明确农业普查每 10 年进行一次,改在逢 6 的年份实施;人口普查每 10 年进行一次,仍在逢 0 的年份实施。此后,国务院陆续颁布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至此我国的周期性普查走上了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

 

四、三大普查基本情况

 

我国现行周期性普查包括全国经济普查、全国农业普查和全国人口普查。全国经济普查,每 10 年进行两次(逢 3、逢 8 年份实施,2003 年由于“非典” 的特殊原因,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延至 2004 年实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经济普查主要调查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的情况,普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费情况、科技活动情况等。

 

全国农业普查,每 10 年进行一次(逢 6 年份实施)。农业普查的对象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农村住户、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普查主要调查农业、农村、农民的基本情况。普查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劳动力及就业、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服务、农民生活,以及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环境等情况。在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2016 年)中,普查对象的农村住户调整为居住在农村且有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

 

全国人口普查,每 10 年进行一次(逢 0 年份实施)。人口普查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 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普查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五、普查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 16 条确定了周期性普查在我国统计调查方法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该条规定: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 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开展周期性普查,保障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我国依次颁布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六、普查的组织领导

 

我国三大普查均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每次普查,国务院都专门印发关于开展普查的通知,设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国普查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要求和规定,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普查工作。

 

、普查的工作流程

 

普查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也是一次重大的社会动员,一般前后耗时两至三年左右。包括机构组建、宣传动员、方案研制、普查试点、人员培训、小区划分、单位清查(入户摸底)、现场采集数据、数据集中审核、事后质量抽查、汇总评估、数据发布、资料开发应用等环节。

 

在普查主要工作完成后,普查机构要充分开发应用普查数据和资料,包括以公报的形式及时向社会发布普查主要成果,公布普查指标解释等信息;建立和完善相关普查数据库;回应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所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专题分析研究;开展普查研究课题招标、定标和具体研究、评审工作,编印普查年鉴等普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