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统〔2021〕28号
各市、县(市、区)统计局,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安徽省统计局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约谈实施办法》已经安徽省统计局2021年第22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安徽省统计局
2021年6月8日
安徽省统计局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
弄虚作假约谈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夯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提高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统计局和相关部门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极端危害性的认识,严明整改纪律和要求,推动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责任追究工作,督促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统计局和相关部门举一反三,健全完善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体制机制,依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党内法规和《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等统计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统计局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约谈办法》等,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约谈,是指省统计局约见未依法依规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存在严重统计违法行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统计局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以下统称约谈对象),通报统计违法行为,严明整改纪律和要求的行政措施。
第三条 约谈工作坚持依法依规,严格程序规范;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落实;坚持精准高效,强化教育警示。
第四条 执法监督局(政策法规处)或发起约谈的专业处、室、队、中心(以下简称处室)负责约谈工作的组织实施,相关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参与约谈工作。每年度的约谈及后续整改情况由执法监督局(政策法规处)牵头向局党组报告。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为保障约谈效果,可以采取集中约谈和个别约谈方式。
约谈事由相同、整改要求差异较小的,一般采取集中约谈方式。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进行约谈:
(一)省统计局立案调查、直接核查或随机抽查发现的,属于情节严重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省统计局转交市、县办理的统计违法案件,未按规定和要求办理的;
(三)省统计局转交市、县办理的统计违法线索,未在规定期限内查处或者查处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统计违法举报较多,且查实存在问题的;
(五)国家统计局或省统计局数据审核中下发查询的企业(项目)数持续较多、无法解释原因的;
(六)专业处室在数据核查中发现数据失实严重,拒不修改的;
(七)执行统计方法制度存在偏差、拒不执行相关专业处室整改意见的;
(八)需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依据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约谈对象一般为下列人员:
(一)市级人民政府分管统计工作负责人;
(二)市级统计局主要负责人,市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
(三)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统计工作负责人及其统计局主要负责人;
(四)各类经济园区管委会分管统计工作负责人及其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
具体约谈对象根据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确定的约谈事由和情节确定。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启动约谈程序:
(一)国家统计局或省政府要求实施约谈的;
(二)执法监督局(政策法规处)提出约谈建议并报经省统计局领导同意的;
(三)专业处室提出约谈建议,商执法监督局(政策法规处)形成一致意见后报请省统计局领导同意的。
符合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一般应当在案件移交市级党委、政府或市级统计局前实施约谈。
第九条 国家统计局或省政府有关领导要求实施约谈、执法监督局(政策法规处)提出约谈建议的,执法监督局(政策法规处)负责拟订约谈方案和约谈通报稿。
专业处室提出约谈建议的,由提出约谈建议的处室负责拟订约谈方案和约谈通报稿,执法监督局(政策法规处)协助。
约谈方案应当包括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约谈对象、参加人员、约谈程序等内容。
约谈通报稿应当包括约谈的依据背景、存在的统计违法行为、整改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 约谈方案经省统计局领导批准同意后,应当适时起草约谈通知并按程序印发。
约谈通知一般由执法监督局(政策法规处)或提出约谈建议的专业处室起草,以省统计局办公室名义印发约谈对象所在地的市统计局,同时抄送市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约谈对象涉及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分管统计工作负责人的,约谈函以省统计局名义印发,主送单位为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相关市级、县级统计局。
约谈通知应当明确约谈事由、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联系方式等事项。
第十一条 约谈一般采取会议形式,基本程序如下:
(一)执法监督局(政策法规处)主要负责人主持约谈;
(二)执法监督局(政策法规处)或相关专业处室通报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
(三)相关专业处室结合本单位职责提出整改意见;
(四)省统计局领导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三条 约谈对象所在地的市统计局应当及时向市级党委、政府报告约谈情况,并将报告材料以及领导同志的批示要求报送省统计局。
第十四条 约谈对象所在地的市统计局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完成整改方案编制并组织抓好落实。整改方案和整改报告应当报省统计局和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
整改方案敷衍应对、不严不实的,执法监督局(政策法规处)或相关处室应当督促其限期内修改完善或重新组织编制。
第十五条 约谈后整改不到位的,由省统计局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并视情将有关问题移交相关纪检监察、巡视部门,予以通报、曝光。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统计局执法监督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